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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涉嫌剥夺女性生育权 三年内不得休产假

2012-07-29 来源: 投资快报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度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金融行业位居各行业之首。没错,银行业“不差钱”,不过想进来谋求“一官半职”可没那么轻松,哪怕是做最底层的员工!日前有媒体报道,寻求实习机会的大学生们,要想成功当上渣打银行广州分行“实习体验生”,必须先存入人民币50万元成为银行VIP客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日,《投资快报》记者收到读者爆料: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强行要求刚入职的未生育年轻女员工写下“承诺书”,承诺本人自进入光大银行那一天起,非特殊情况下三年内不得休产假! 

  伤不起的女大学生: 

  签约银行有代价,被承诺三年内不得休产假 

  昨日上午,《投资快报》记者接到读者爆料,今年国内某重点大学刚毕业的女孩“丫丫”最近遇到了来自“多金”单位的蛮横“礼遇”:丫丫新签的雇主单位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勒令所有新进未婚育女职员,务必上交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自进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当日起,聘期的三、五年内,非特殊情况下不休产假。 

  据了解,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所有的营业部及支行的人事管理都是由市分行统一归口管理。换言之,爆料的“被承诺”事件若属实,则必不是个别下属支行或营业部的单个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行为。“估计这种事情,又是摊在了可怜的劳务派遣工身上了”,一位业界知情人士透露道。 

  光大深圳分行: 

  承诺条款,劳动合同里没有写入 

  什么是“非特殊情况”?当这批已过国策规定的晚婚晚育年龄的女孩们,在未来三五年内,合法结婚生育算不算“非特殊情况”?《投资快报》记者带着上述问题第一时间电子传真并电话联系了国内上市公司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昨天下午,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有关工作人员向《投资快报》记者回复表示,据公司人事部门自查后的信息反馈,“非特殊情况下三年内不休产假”并未写入双方的用工劳动合同书里。针对新进员工管理,尤其是女性员工的管理,有没有前述“承诺书”事件?对方表示需要再查证,目前并未听闻。 

  记者调查发现,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有一些附带的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求女职员在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5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抚养子女需离岗,影响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工作单位的成本支出。而据一些业内人士透露,银行系统内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有些公司虽未对此作硬性的规定,但一旦怀孕的女职员由于生育而离岗,她的升职、加薪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使得大部分女职员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 

   人力资源专家: 

  很伤员工的心,不排除是为了恐吓 

  广州某大型国有企业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女士,就光大“承诺书”事件进行了解读,她认为,“若果真如此,光大银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是肯定的,不管有没有写进合同书里。作为用人单位,光大银行还可能玩的是文字游戏,对这些未婚孕的年轻女员工,是想着尽量能吓唬几个算几个。非特殊情况是什么?那是不是代表特殊情况就是怀孕?换句话说,10个人里边,光大银行就想吓唬住8、9个人,这些年轻员工他们可能会因为签了承诺书,怕影响前途,甚至丢了工作,一般而言3年内是不敢怀孕的。” 

  不管怎样,业界人士还是认为,强势的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实不足取,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也不利于员工对公司的价值认同感和忠诚度培养,极大伤害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知道这是什么吗?三年内不休产假的承诺书!”2012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新员工丫丫,就非常气愤的向身边朋友倾诉。 

  昨日,记者采访了一些市民,对方表示,“这种做法很不人道,看来要考虑要不要向(光大)光大存款了。” 

  法律界说法: 

  “承诺书”是对女性法定权利的剥夺 

  据了解,2012年4月1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其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相关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然而在现实中女性就业常常遭遇变相性别歧视,小丫丫遭遇屡见不鲜。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广州张女士身上。她成功应聘成为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后,公司要求其签署一份内容为“三年内不得怀孕”的承诺书。张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于是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上述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立即改正。 

  就有关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三年内不得生育”这样的规定,《投资快报》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刘康律师。据其介绍,女性就业权和生育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宪法对女性就业权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际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生育权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里面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可见,在法律上就业权和生育权是分开的,是女性分别享有的两种权利,但实际生活中就业权和生育权却被混在一起,并给女性实际就业带来负面影响。企业要求女性在受聘期内不得生育,这种形式背后规定的内容确实是对女性法定权利的剥夺。女性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得到合法生育权和就业权。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昨日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硬性规定,即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求职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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